为什么软件不应该有所有者?

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老子》

数字信息技术对社会的贡献在于,它使信息的复制和修改变得更加容易。计算机能够使每个人都可以更容易地复制和修改信息。

并非每个人都希望它更容易。版权体系赋予了软件“所有者”,而大多数软件所有者的目标是抑制软件带给大众的潜在利益。他们要成为唯一能够复制和修改我们所使用的软件的人。

版权体系兴起于印刷术——一项大规模复制的技术。因为版权仅仅限制大规模复制,所以它很适用于该项技术。它并没有剥夺读者的自由,一个普通读者,没有印刷设备,只能用纸笔和墨水复制书籍,很少有读者会因此被告上法庭。

数字信息技术比印刷术更灵活:你可以轻易地复制数字化的信息,并与他人分享。正是这种灵活性使之很难适用于象版权这样的体系,这就是为什么现在加强软件版权的手段越来越恶劣和严苛。

所有者为了获得控制我们如何使用信息的权力,采取了如下几种狡辩:

  • (扣帽子)所有者使用诽谤性字眼,如“盗版”和“偷窃”,还使用专业术语,如“知识产权”和“伤害”,来向大众推介一种思考方式——把程序和实物简单类比。我们对实物所有权的理念和直觉是针对拿走别人的东西是否合适这件事,它们不能直接应用于复制这件事。但是,所有者就是让我们这样用。
  • (夸大其词)所有者声称当用户自己复制程序时,他们受到了“伤害”或者蒙受了“经济损失”。但是,复制对所有者并无直接影响,也没有伤害任何人。如果复制的人只能向所有者购买拷贝的话,那么复制才会是所有者的损失。进一步思考的结果是这些人中的大多数不会去购买拷贝。可是,所有者仍然按照每个人都会买拷贝来计算自己的“损失”。这就是夸大其词——说得客气点。
  • (诉诸法律)所有者经常讲述现行法律及其用来威胁我们的严厉惩罚措施。该举措暗示当今法律反映的是无可辩驳的道德准则——而与此同时,我们强烈建议视这些处罚为自然事实,它们不能归咎于任何人。法律并不决定正确或者错误,这是基础。每一个美国人都应该知道,在50年代,黑人坐在公交车的前排在许多州是非法的,但是只有种族主义者才会说坐在那里是错误的。
  • (自然权利)人们被告知作者的自然权利是被认可的、无可辩驳的社会传统。从历史来看,正好相反。起草美国宪法时,作者的自然权利就已被提出并且被一致否决。这就是为什么宪法仅允许而不是要求有一个版权系统,这就是为什么宪法说版权必须是有时限的。宪法还阐述了版权的目的是促进发展,而不是奖励作者。版权确实回报了作者些许,但回报出版商更多。
  • (经济因素)最后一个论证软件应该有所有者的论点是,这样可以产出更多的软件。但是如果软件有所有者,那么差别就不只是花钱多少,它也会影响购买它之后你对其拷贝的所作所为。软件所有者系统会鼓励软件所有者制作软件——但不是社会真正的需求。它造成了影响我们大家的难以形容的道德污染。

社会的需求是什么?它需要每个社会公民都能真正享有信息——例如,人们可以研读、修正、改造和提高程序,而不只是操作运行。然而,软件所有者典型的交付是一个我们无法学习或修改的黑盒。

社会还需要自由。如果软件有所有者,那么软件用户就失去了控制他们生活的部分自由。

最重要的是,社会需要鼓励其公民志愿互助的精神。当软件所有者告诉我们以自然的方式帮助邻居是“盗版”,他们就是在污染社会的文明精神。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说自由软件(Free Software)关乎自由,无关价格。

尽管所有者的经济学论点是错误的,然而经济学的问题是现实的。有些人为了快乐而编写有用的软件,有些人为了赞美和爱情而编写有用的软件,但是如果我们要编写超越这些人的更多软件,我们需要资金。

自从19世纪80年代以来,自由软件的开发者一直尝试用各种方法获得资金,有些获得了成功。并不需要让任何人变得富有,一个正常的收入就会是人们从事许多工作的足够激励,而这些工作还不象编程这样有成就感。

作为当今的计算机用户,你可能正在使用专属程序。如果你的朋友来要一份拷贝,那么拒绝可能是不对的——合作比版权更重要。但是,地下的、遮掩的合作不是一个好社会应有的,人们应该自豪地公开追求正直的生活,这就意味着要对专属软件说不。

你有权公开和自由地与其他软件用户合作。你有权学习软件如何工作,并教会你的学生。你有权雇佣你喜欢的程序员为你修复程序。

你有权拥有自由软件。